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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法规宣传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装修人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管理单位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严格遵守规定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降低施工噪音,减少环境污染。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应当按照规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堆放和清运。严禁违反规定将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堆放于住宅垃圾道、楼道或者其他地方。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装修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邻里。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转载:小红书升活佳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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